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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获刑,冤不冤?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2018-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受贿刺激行贿,行贿诱导受贿。贿赂为腐败的发酵膨胀提供了温床,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介绍贿赂的行为,对行贿、受贿的实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可谓是一根藤上结出的“毒瓜”。对行贿受贿要“零容忍”,对介绍贿赂也必须“零容忍”。

2018年6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包工头张宝荣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宝荣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为3年前那次愚蠢的举动而懊悔。

2015年底,海宁市经济开发区两家企业的企业主姚某和吴某等人,打算送给该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局五分局时任局长徐恒友(另案处理)人民币40万元,以感谢他之前在企业项目推进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对于眼前这笔巨款,徐恒友既想塞入囊中,又担心事情败露。于是,姚某便找到了双方都熟识,并且正好承接了这两家公司厂房桩基工程的包工头张宝荣,希望他以中间人的身份,帮忙牵线搭桥。张宝荣一口答应下来。为了让这笔钱款的去向更加隐蔽,三方商定,设法以工程款的渠道,将这笔钱转手给徐恒友。随后,通过修改桩基承包合同,以增加单价的方式,虚增工程款40万元。2016年2月,张宝荣将这笔经过一番周折的钱款交到了徐恒友手上。

然而,事情并没有张宝荣想象的那么简单。2017年11月,徐恒友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海宁市监委留置。在调查期间,调查组获取了张宝荣涉嫌介绍贿赂犯罪这一线索,并通过综合运用多项监察措施,精准掌握了张宝荣的主要犯罪事实。随后,海宁市监委经研究决定对张宝荣涉嫌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也许很多人会有疑问,上述案件中的张宝荣既不是行贿人也不是受贿方,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怎么会犯罪呢?而判决书中的“介绍贿赂罪”又是怎样的一个犯罪行为呢?

所谓介绍贿赂,就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立法上规定介绍贿赂罪的初衷是将在行贿和受贿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设立轻缓的刑罚,以区别行贿罪和受贿罪。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关注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危害,而往往忽视了贿赂案件中的“中间人”—— 介绍贿赂者。殊不知,“中间人”充当了“同案人”的角色,性质也十分恶劣。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没有介绍贿赂者的四处打探、策划、撮合、唆使,甚至转交行贿款等其他各种“努力”,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交易不可能完成。介绍贿赂者使得行贿行为“如虎添翼”,使得受贿人的金钱来源不被切断。特别是,近年来在某些地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司法裁判等领域,有些人通过介绍贿赂,成为围在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苍蝇”。对这种“中间人”,不管其是否得到好处,都应罚当其罪,确保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当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介绍贿赂的行为缺乏充分的认识,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充当了介绍贿赂者的角色,也并未意识到自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而更多的是把牵线搭桥看成是一种人情社会的正常往来。上述案件中,在张宝荣看来,这份“顺水人情”并无不妥,也并不违法。他始终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人,只是帮忙牵线搭桥而已,殊不知他的行为已在不知不觉中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面对社会的人情往来,如何认清利害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远离法律红线?这就需要大众群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平时要注重学法、懂法,提高守法意识,不踩法律底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好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大对介绍贿赂行为的宣传,要充分做好真实案列的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正确引导大众群体守法、遵法,切实担负起“治病救人”的职责;各级基础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党级党委(党组)书记要担起“应当之责”、“该当之责”、“必当之责”,切实当好“第一责任人”,做好工作,管好手下,努力营造基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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