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五、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哪些问题
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六、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认定
所谓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或搜集加工未经证实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虚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反党的纪律、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以寄送举报材料、网络发帖、张贴字报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影响选拔任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七、对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行为人予以严肃处理。
1.系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2.系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3.系党政领导干部的,除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建议党委或有关部门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2.严重干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
3.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
4.策划、煽动、强迫、唆使、冒名、组织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5.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6.阻碍干扰调查诬告陷害行为的;
7.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
3.确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4.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