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上级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海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纪检监察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三条 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特约监察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市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市政协委员,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聘请特约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支持清廉海宁建设;
(四)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七)身体健康。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五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市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市纪委市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函告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名单在市纪委市监委干部室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和工作证,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在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约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情形的。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达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与纪检监察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研究讨论,对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市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市监察委员会和本市各纪检监察组织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所反映、转达和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六)受市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市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交办的工作;
(三)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市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作为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市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
(二)会同市纪委市监委干部室承担特约监察员的推荐、考察、聘请、解聘等具体工作事务,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进行联系沟通;
(三)负责与特约监察员的日常联系,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组织开展走访特约监察员,通报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子以反馈;
(五)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
(六)及时反馈特约监察员参与监察工作的情况;
(七)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市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市监察委员会对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依法予以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抗拒监督、打击报复等行为的,由市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