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3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开展了巡察。2024年1月24日,市委巡察组向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把巡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的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正视问题,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改正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巡察整改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契机和有力举措,巡察反馈会后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统筹推进。二是明确责任分工,狠抓整改落实。召开党组会议对巡察整改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细化整改措施、分解责任领导和科室(单位)、明确整改期限,共计提出整改举措110条。三是注重工作时限,强化跟踪督查。定期调度整改情况,召开党组会议定期听取巡察整改进展情况,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专题会商、讨论,期间,共听取整改2次,专题会商1次,确保各项问题按期整改到位、逐一对账销号。注重举一反三,积极推进建章立制。
在巡察整改工作中,建立完善制度9项;清退款项0.115万元;批评教育39人次,谈话提醒30人次。
一、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印发《中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党组关于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学习,截至4月底,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学习9次。
(二)组建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宁市整改工作协调联络组。制订2024年执法检查计划,截至6月18日,跨部门检查任务数11个(54家企业),完成率为45.45%。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学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全局人员开展数字化学习。
(三)制定《2024年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截至4月底已开展中心组学习4次。加强调查研究,各科室形成调研课题清单13项。
二、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修改完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议事规则》,动态更新党组会议交办事项清单,按照“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等要求,严格落实末位表态制度。
(二)开展“潮之声”生态文明微宣讲暨“立足岗位建新功 生态环境青年说”代言活动、生态大讲堂等,营造比学赶超氛围。
(三)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党外干部管理工作制度》,与对口联系党派农工党海宁市基层委员会开展联谊活动,完成外资企业的环评审批服务。
三、关于“履职尽责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印发《海宁市2024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做好2023年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建立案件立案审查机制,做好案件评查打分,组织法治员学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开展案件办理与质量培训。严格落实《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规定》,截至4月底按规定办理2个。
(三)明确监测站内部岗位设置。高质量开展全市环境质量数据分析、简报工作,已印发海宁市环境质量简报2期。制定《2024年海宁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海宁市上塘河入海断面水体富营养化特征及污染成因分析研究方案》。
(四)制定针对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2024年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方案,组织涉企第三方开展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解读培训工作。
四、关于“污染防治工作仍有短板弱项”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和重点涉气企业提升改造工作,B级企业累计通过嘉兴审核23家。强化扬尘源管控,加强煤炭、砂石等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8家码头纳入提升计划;开展道路积尘监测2次。加强面源污染管控,建立秸秆焚烧高空瞭望和监控平台,建立“1530”闭环体系。每周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会商预报。制定《海宁市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
(二)联合组织对问题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排查,指导尖山新区、经济开发区完成省级星级“污水零直排”园区培育名单申报。2024年1-4月,工业园区河道水质综合指数有所改善,均值较去年同比改善1.28%。
(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排放”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严格落实“两高”项目源头防控措施。截至4月底,对5个项目进行告知。制定《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按时序完成安装联网。
五、关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开展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浙江省八项规定“36条办法”等的学习培训。对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1人次,落实谈话提醒2人次。
(二)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餐券领用登记管理要求。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提醒4人次。
(三)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截至4月底,27次公务用车均严格执行用车审批手续。
六、关于“财经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加强财经制度、差旅费管理规定等专题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费用审批,公务用车支出费用均严格通过浙里报审批后予以支付。加强项目经费管理,13个项目严格落实经费使用审批制度。落实一般事项经费按月结算。规范执行物品发放形式,统一附清单。对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13人次、谈话提醒15人次,按规定清退差旅费650元。
(二)强化制度管理。制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夜餐费补贴发放审批制度》《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信息管理规定》,细化夜餐补贴、讲课费、评审费等发放审批。
(三)制定《关于加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2024年工会会费按规定收取。
七、关于“服务采购和工程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组织招投标相关规定专题学习。制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将项目变更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审批权限等纳入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4人次,谈话提醒3人次。
八、关于“生态环境专项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组织学习基金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对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4人次。按规定清退劳务费500元。
九、关于“党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召开总支会议,对巡察反馈存在党建问题开展专题检视。机关第二支部召开专题支委会,对照巡察反馈具体问题开展检视。对相关人员开展批评教育2人次、谈话提醒2人次。
(二)印发《关于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实施方案》,开展一季度规范化互评,对检查发现的12个问题及时反馈各支部,落实立行立改。组织开展党建知识专题培训,学习“三会一课”、双指数考评办法、党员发展流程等。
(三)规范开展2023年度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带头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形成2023年度党性体检报告单。
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印发《廉情沟通会商工作机制》。召开2023年度廉情沟通会,党组会议专题听取班子一季度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二)开展2024年岗位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累计排查科室(单位)岗位风险点40余个,个人岗位风险点200余个。会计、出纳岗位已完成分设。
(三)建立局谈心谈话制度,定期通报谈心谈话开展情况。一季度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一般干部等开展谈心谈话25次,各支部落实谈心谈话共计16人次。
十一、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管理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制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细则》,制作干部推荐表、廉政“双签字”等规范模板。开展批评教育1人次。
(二)开展比武练兵等提升综合能力,执法队获2024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技能比武一等奖。1名同志获个人一等奖,1名获个人三等奖。建立生态环境系统后备干部库。
(三)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谈话提醒4人次,批评教育14人次。截至4月底,无干部因私出国(境)。
十二、关于针对“部分问题整改实效不明显”和“个别问题整改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完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议事规则》。明确对部门专项预算中资金使用计划3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截至4月底,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资金项目13个,均按程序支付。
(二)以“周一夜学”为载体,组织全体人员开展财经制度的专题培训。组织财务人员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学习交流账务处理等系统有关内容。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分局党组将继续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嘉兴和海宁市委关于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的要求,持续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以巡察整改成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强化理论学习,筑牢理想信念根基。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治修养。二是持续跟踪督查,确保整改落地见效。对巡察组反馈的问题持续抓整改,并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全面完成整改任务。三是健全长效机制,深化巡察整改成效。坚持“当下改”与“长久改”相结合,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建章立制,规范执行,及时总结整改经验,巩固好整改成果,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573-87288471;邮政信箱:海宁市行政中心2号楼4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邮编:314400;电子邮箱:8218711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