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29日,市委第三巡察组对市司法局党委开展了巡察。2024年1月26日,市委巡察组向市司法局党委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市司法局党委把巡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的高度,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正视问题,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改正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一是全面部署,有效推进整改。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清单,并逐一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二是深入剖析,找准问题根源。从制度机制、工作作风、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查找原因,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强化措施,确保整改实效。举一反三,通过修订制度、规范管理等措施巩固整改成效。建立定期汇报机制,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任务按时完成。
在巡察整改工作中,建立完善制度10项;清退款项0.534万元,教育提醒14人。
一、关于“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够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严格落实“第一议题”相关规定。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作为党内会议的“第一议题”。
(二)加强律师等法律从业群体理论学习督导力度。积极推荐组织律所、律师开展或参加各类理论业务学习培训,指导各律所党支部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加强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联系。加强对全局人员学习自觉性、系统性、多样性的引导,将党的创新理论作为推动工作、指导实践的强大动力。
(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继续加大公招选调力度,常态化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加大干部专业培训力度。
二、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提升法治建设成效。持续举办全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班,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制定法治海宁建设工作要点、考核评价办法。
(二)加强对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指导监督。实行行政争议引流,落实法律风险提示制度,落实包案化解及追责机制,加强行政争议滥诉甄别和管控,切实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
(三)完善外贸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制。制定涉外法律服务产品清单,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团,揭牌成立经开区外贸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签约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积极招引高品质律所来海宁开设分所。
三、关于“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规范议事决策。明确“三重一大”事项清单,修订《海宁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2024年杭海城际列车法治宣传事宜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
(二)落实“四敢争先 九大争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抓总作用,从提升执法质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高效司法供给等方面入手,全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科学制定对下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目标。已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公证处内部管理的实施意见》,重新设定公证处绩效考核目标。
四、关于“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严格”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牢固树立带头“过紧日子”思想。利用周一夜学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公务报销、公务接待、差旅费报销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严控三公经费的要求,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审批。
(二)规范发放津补贴。已根据要求对违规发放的津补贴进行退回,组织全体干部学习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履职不到位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三)规范发放夜餐补贴。已根据要求对超标准发放的夜餐补贴由个人退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四)规范发放劳务费。劳务费发放已严格落实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财务、主任层层把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五、关于“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规范公务接待。严格落实先申请后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全部安排在单位食堂或行政中心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在其他地方就餐的一律刷公务卡消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对公车使用登记表内容进行完善,强化日常监管。
(三)规范报销差旅费。重复报销的差旅费已经由个人退回。组织开展差旅报销等系列业财务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履职不到位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四)规范使用工会经费。科学编制工会预算,防止出现赤字预算,正确列支非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等慰问费。
(五)严格执行食堂采购验收制度。安排专人进行验收并签字。局膳食委员会两名成员每周不定期对采购物品的种类、重量等进行抽查。
(六)规范发放补贴。自2021年1月起已对巡察反馈提到的公证处绩效工资问题进行调整,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六、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政府采购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规范管理工程。成立由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工程经办人、财务人员等组成的工程建设专项工作小组。工程项目引入第三方咨询公司协助把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二)规范工程变更。如有工程建设,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加强概算管理和工程全过程控制。
(三)规范采购验收。零星维修按照零星维修处理,规范报销附件清单,明确维修时间、内容、数量、单价,防止混同为工程项目。属于工程项目的由第三方协助验收。
七、关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规范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建指导员机制,通过列席组织生活会、开展走访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下属党支部的规范化建设指导。
(二)重视批评和自我批评。注重从主观上、思想上进行深刻检视,深挖思想根源。党建指导员参加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积极引导,真正做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三)持续推进党建品牌持续创新。深化拓展“紫薇说法”“e线先锋”党建服务品牌内涵,推动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打造服务品牌。
(四)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个性化任务。班子成员从实谋划2024年个性化任务,抓实提升党委议事决策规范化水平、规范干部监督管理、提升下属单位(公证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力度、规范机关内部控制围堵风险漏洞等领办项目。
(五)着力基层支部建设。组织党员律师积极参与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强党务工作及党建品牌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党建指导员制度,倡导有条件的律所聘任专职党务工作者。
(六)规范党委会议记录。已建立专用党委会议记录本,提升会议记录质量。
八、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落实到位“一岗双责”。已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从廉政建设角度深入谋划全面从严治党个性任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丰富警示教育手段。
(二)杜绝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宣传有效性,避免形式主义。
(三)提升干部监督有效性。组织全体干部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相关规定进行再学习。通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信息系统,对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核查和甄别认定。已对之前存在过违规兼职情况人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防微杜渐。严格落实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加强干部因私出入境管理。组织全体干部对出国(境)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再学习。在新修订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中增加了因私出国(境)审批相关的提醒条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
九、关于“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瓶颈”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优化梯队结构。通过公开招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转任的方式,引入素质良好的年轻干部。深入实施“青蓝工程”升级版,为年轻干部搭建成长交流平台。
(二)优化基层司法所队伍。在干部队伍结构优化的基础上尽可能向基层一线倾斜。配强社区矫正协理员队伍。
十、关于“选人用人工作存在不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避免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未交流。启动公证处负责人后备人选的物色和培养,待成熟后根据《公证法》启动公证处负责人的推选工作,计划于2024年底前完成新一届的推选工作。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规范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再学习,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十一、关于“巡察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所有普法宣传用品存量进行了清点,建立了普法宣传用品进库登记,加强普法宣传用品领用登记。对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下一步,海宁市司法局党委将继续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的要求,持续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以巡察整改成效促进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推进整改,防止反弹回潮。坚持不懈跟踪管理本次巡察反馈问题,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地生根。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跟踪督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是强化统筹谋划,促进全面发展。明确重点和措施,确保整改工作与日常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573-87288950;邮政信箱: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67号司法局418办公室,邮编:31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