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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研学沙龙第五期在海宁开讲

作者: 来源:市纪委  发布日期:2025-08-1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同是村干部,为什么有的犯受贿罪,有的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月31日下午,一场聚焦“村社干部违规收受行为的纪法罪”的“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在海宁市举行,170余名基层干部代表现场观摩。

“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是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创新警示教育方法途径的积极探索,以“沉浸互动”的课堂形式,对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切实深化新时代廉洁教育“四式”矩阵试点。截至目前已成功举办五期,近800名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干部群众现场参与。

从嘉兴近年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有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的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谋取私利,还有的为特定关系人承接业务提供帮助……本期“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聚焦村干部廉洁履职痛点,播放专题警示片,用身边人身边事释纪说法,为基层干部厘清纪法边界,明晰纪律红线,增强纪法观念。

对村干部的履职行为有哪些约束?村干部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来自海宁市纪委市监委与海宁市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的三位纪法业务骨干,结合村级组织的行业特点、廉政风险点,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专业剖析和纪法研讨。

“根据法律规定,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受贿罪论处。”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斯亮分析,“日常村务管理中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以借为名这类相对隐蔽的受贿行为,在案件审理中要结合具体借款事由、款项去向、有无请托事项、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未归还的原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定。”海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徐媛媛表示。

“刚才研讨中多次提到‘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这种情形是如何认定的?”面对现场观众的提问,海宁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副股级干部郑芳华介绍,“要判断其行为是否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是否会侵犯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

不久前,新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印发,针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划出的履职“红线”和禁止行为,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规范履职提供了基本遵循。活动现场,郑芳华着重讲解了《规定》中村级权力运行、村集体“三资”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等重点内容,进一步明确基层履职的行为“标尺”和纪律底线。

参与活动的观众纷纷表示,这种沉浸式警示教育,把抽象纪法条款转化为鲜活案例,让大家清楚了纪律红线和行为界限,实现了精准滴灌、靶向施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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